雜質對照品的介紹以及標準要求
1、所用對照品(標準品)中檢院已有發放提供(可參閱中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附錄ⅩⅤ G),且使用方法相同時,應使用中檢院提供的現行批號對照品(標準品),并提供其標簽和使用說明書,說明其批號,不應使用其他來源的標準物質;使用方法與說明書使用方法不同時,如定性對照品用作定量用、效價測定用標準品用作理化測定法定量、UV法或容量法對照品用作色譜法定量等,應采用適當并經驗證的方法重新標定,并提供標定方法和數據;若色譜法含量測定用對照品用作UV法或容量法,定量用對照品用作定性等,則可直接應用,不必重新標定。
2. 中檢院尚無對照品(標準品)供應時,可使用如下標準物質進行標準制訂和其他前期基礎性研究工作:
(1)國外藥品管理當局或藥典委員會發放的對照品(標準品)或國外制藥企業的工作對照品(標準品),但應提供其包裝標簽的彩色照片及使用說明的復印件,說明批號、有效期、使用方法等信息,能保證其量值溯源性;
(2)申請人自行標定或委托省所完成對照品(標準品)的標定,申報時提供標準物質的研究資料及相關信息,一般包括如下內容:
①主成分對照品--制備工藝、結構及含量方面的研究資料以及通用名、化學名、結構式、分子式、分子量、各種雜質含量(水分、殘留溶劑、無機鹽等)、主成分含量測定數據(不同分析技術)、用途、貯藏條件等信息。
②雜質對照品--制備工藝、結構(UV,IR,NMR,MS,X射線衍射的解析或提供對照圖譜)及含量(不同分析技術)方面的研究資料以及化學名稱、結構式、分子式、分子量、用途、貯藏條件等信息。
③混合對照品(定位)--各組分制備工藝、結構(UV,IR,NMR,MS,X射線衍射的解析或提供對照圖譜)及純度方面的研究資料以及化學名稱、結構式、分子式、分子量、含量(如必要)、定性具體方法與限度要求。
同時,申請人應及時與中檢院接洽對照品(標準品)的標定事宜,以便產品上市后可以及時獲得法定標準物質。
3、質量標準中用到的對照品如中檢院在目前情況下尚不能正常提供,建議申請人在申報資料中明確產品上市后,標準物質的可獲得性及相應措施。
4、質量標準中涉及到的各已知雜質,應在質量標準中明確其通用名稱(或化學名稱)、化學結構式、分子式、分子量等相關信息,以準確指稱、控制各特定已知雜質。
5、一般情況下,為確保標準物質的準確使用和控制,尚需提供對照品(標準品)的質量標準,并規定專屬性控制項目,如非對映異構體雜質的比旋度等


